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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第十章《司法上堂》的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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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司法上堂
诽谤相关法令及著作权保护法令概述及案例。
米克斯现在是 MSNBC 的记者,但有另一件事让他声名大噪 -- 虽然他宁可尽快从这次事件中脱身。根据多方说法,他是第一位被控诽谤的网络记者。从实际层面来看,米克斯赢了这场官司;俄亥俄州一家公司控告他批评该公司 商业手段的报导,米克斯全身而退,不过他也同意以后发表任何类似文章前会先知会该公司,或公司负责人。米克斯还是得付钱给他的律师,包括几位著名的第一修 正案专家,因为他们贡献了很多时间。基本上,他很幸运,因为他的案例吸引想保护我们应有权力的人的注意。
思考某些在网络环境中诞生的法律议题则很重要。诽谤只是其中之一,不仅适用于记者身上,其它在聊天室发表评论的人也适用。其它问题包括著作权、链接、(司法)管辖权,以及其它人在你的网站上发言所需负的责任。
中伤、诽谤,以及其它卑劣之事
网络记者也要遵守普罗大众遵守的法律。网志人如果做出诽谤,就得面对后果。
法学教授及网志人葛兰‧雷诺得(Instapundi.com)说:「多数网志人所做的都是专家见解。要说专家见解是诽谤很难。多数网志都会引入其它作品的链接,然后据此评论。」
再者,知名网志人倾向书写「公众人物」,公众人物要证明诽谤需要更高的标准。除非心怀「恶意」发表文章,不然,即使文章所言是假的,也不构成诽谤公众人物;「恶意」既是指这个词的标准定义,也是指和该报导是真是假无关。
无论如何,多数网志人也没什么钱,不值得一告;假设原告的目的是让被告大赔一笔的话。然而,如果其目标是叫某人闭嘴,只要以诉讼威胁,大概就行得通,因为打官司的费用很可观。
根据耶鲁法学院教授(专攻宪法及第一修正案),也是「信息社会项目」主任杰克‧巴尔金所说的,即使网志人可能因评论落下诽谤某人的罪名,但拥有网志的人可 能不必替其它在评论中发言的人负责[194]。在他的 Balkinization 网志上,一篇关于上诉法庭规则的评论中,他写道,1996 年电信法案「保护经营网站的人不会因为提供诽谤某人的重制物而被告。」
到目前为止,网志人或许避开了身为法律俎上鱼肉的命运,不过对网志人的威胁仍然四处可见。在网络论坛发言的人麻烦更多。特别是某些公司对金融论坛特别蛮横,要求因特网服务供货商(ISP)提供根据传言发表中伤言论者的身份。
管辖权
按澳州禁绝诽谤的法律,在他们的势力范围内,他们有权根据我在美国国内网志和专栏上写的东西告我。这样的判例对因特网开放的本质是一大打击。如果不管文章是在哪里发布的,只管有人读到就说有中伤,那等于是邀请原告上论坛赚钱,最终将为原告滥用。
哈佛法律教授强纳森‧利川预料到情况之一是,网络上会有愈来愈多的「区域」内容。美国人在某个网站上看的东西,不见得和法国人在同一网站地址上看到的一 样。这一点至少引起两个问题。首先,这种区域分化对多元文化的地球是全然的烂想法吗?毕竟,诸如《纽约时报》和《华尔街日报》这类报纸都有全国版和国际 版。如果另一种做法意谓着最高压的司法管辖可以控制内容,也许区域分化会是比较好的另一个选择。其次,区域分化是不可避免的吗?我希望不是这样。强迫 [198]网站针对不同管辖区,提供不同版本的内容相当地不切实际,它基本上就是反对发表言论。
电子邮件和自由言论
硅谷微处理器大厂英特尔(微处理器是多数个人计算机的核心)控告离职员工寄送反英特尔的电子邮件给现任员工时,采用了全新的法律理论。该公司说,高罗逊‧肯尼斯‧汉米狄擅自侵入公司的计算机服务器。
加州最高法院于 2003 年判定英特尔言过其实。这样的判例并非对汉米狄的行为背书,而是说英特尔不能用不恰当的法律要汉米狄闭嘴。
他人作品的错用
也许最难监督的是作弊,然而作弊在我们的社会中十分猖獗。有些学生认为课堂上作弊没什么大不了的;企业把作弊视为商场战术;各行各业以及民众也时常逃漏税。当下对作弊的态度似乎是:「作弊是否可行,端视你是否能成功作弊。」
著作权和违法之事
慧财产权的议题还牵扯到字、词、标语,以及其它能界定品牌的东西。赛勒说:「商标法的起源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可以用来识别货品来源的商标、字和符号受到了保护,如此民众才能依赖这些东西,作为质量的指针(或者有了不良体验之后,作为避开某品牌的警示)。」
禁止链接和其它犯法情事
法院同意 ── 即使链接到违法的程序代码,也是违反法令;也就是贴出超链接,而该超链接指向的网页中含有那些程序代码,即使不在美国管辖权内的地区,也算违法。审理法官受到上诉法庭的背书,说道,这类超链接应该禁止。
如果法官可以说某种记者合法,而某种记者不合法,整个草根媒体的概念就会受到威胁。我们正在划清界线,所谓「合法记者」如果不是不存在,就是都成了寒蝉。这是否意谓着有一天记者也要有授权证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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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O[O[
2007-07-19 11: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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