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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法律手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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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法律手则



1
、关于转帖。(法律上称为复制)
a
、如果原文作者的网页上无任何标识,例如cc协议之类,则法律认为此人保留所有权利。转帖请与其进行联系。限制:如果你转帖只是放在了仅局限于自己与几位好友观看的博客上(流量不大,可以证明转帖仅为了个人收藏),则此行为不构成侵权。
b
、如果原文作者的网页上放置了cc协议之类的标识,你可以自由转帖,但是转帖须注明出处,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也不得限制他人进行转帖。如果作者在某篇文章背后声明此文不适用于cc协议则此文应当照a条处理。
c
、如果违反了上述两条,对于原文作者来说,转帖者侵犯其作品的发表权、复制权、保持作品完整权、署名权与邻接权等(可能是一项或者几项,视情况而定。

2
、关于翻译。
a
、如果原文作者的网页上无任何标识,例如cc协议之类,则法律认为此人保留所有权利。翻译必须与其进行联系。但是仅用于小范围的学术研究排除在外。
b
、如果原文作者的网页上放置了cc协议之类的标识,你可以自由翻译。翻译作品同“关于转帖”里面的b条。
c
、如果违反了上述两条,对于原文作者来说,翻译者侵犯了其翻译权与邻接权。

3
、博客作者享有的著作权。
a
、权利的取得。博客作者的文章(原创或者点评)只要能够证明具有独创性,一经发表,即受法律保护。
b
、著作权。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有以下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以上三项为人身权利,所谓人身权利,既和著作权人的人身相联系,不得授权他人行使。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4
、关于照片。
别人的私人照片未经允许都不允许修改与公开。即使上面声明了cc协议也如此(除非照片在文章里)。请注意,即使你的行为并没有造成损害,例如只是未经允许就公开了他人的照片。这也是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与名誉权的。

5
、关于评论。
你发表了一篇文章,别人在你的文章后面回复,如果回复里面包含违法的内容,例如污蔑之类的言论,你有义务采取合适的措施消除影响,例如在后面回复声明此言论是违法的或者消息不实或者消息未经证实,也可以直接删除此回复。

6
、关于骂。
在博客文章中,少不了骂,对这个看不顺眼,对那个看不顺眼,当然要骂。骂要骂到恰好到处,不能超越界线。不能虚构事实,不能明知事实真相而扭曲事实,可以讽刺,但是不能人身攻击。这有个度的问题。

 

来源http://www.56kg.com/post/289.html

【作者: 子睿】【访问统计:】【2006年02月9日 星期四 18:08】【 加入博采】【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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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手拉手

回复

- 评论人:陈体滇   2006-02-12 10:58:52   

权利很全面,但是否需要突出一个:收益权。这是博客作者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 评论人:陈体滇   2006-02-12 10:56:34   

“骂到好处”是个模糊的用语。可不可以说,评论针对观点;评价他人人格要尊重人格;提倡说理,不提倡骂。

- 评论人:芦苇   2006-02-10 23:07:24   芦苇的博客  

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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