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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黄金分配原则(四)

关键词知识产权                                          

受方博士思想的启发我提出知识产权的黄金分配原则。这一观点需要和我国现有的有关的知识产权的研究前沿接轨。为此我找到这样一篇综述。

赵伟、吕盛行、管汉晖在《财贸经济》2004年第9期上发表文章指出大多数经济学家都认可的结论,比较全面的概括了我国知识产权的前沿观点,引述如下:

 

“由于各国R&D水平和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异,不存在一个全世界通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发展中国家由于自身研发水平的低下和经济发展水平的落后,在短时期内,更短的专利期限和更弱的知识产权保护可能是适宜的。至于保护的具体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是否屈从于发达国家的压力和在国际政治舞台上的谈判能力。此外,由于发达国家普遍的教育水平和人力资本水平要大大高于发展中国家,同样的知识产权价格在发展中国家应该低于发达国家,否则,就存在发达国家企业太强的垄断势力,而不利于世界经济的创新。”

 

“不存在一个全世界通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说法片面

20054月中国政府发布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进展》白皮书中说:

中国积极建立健全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比较齐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上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涵盖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后,对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修改,做到了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相一致。

其中提到的“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就是世界通行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如果没有这种通行的制度,中国就没有必要对于自己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做“全面修改”。

说发展中国家“在短时期内,更短的专利期限和更弱的知识产权保护可能是适宜的。”这一观点由于带上“可能”的字眼显得不明确。而且和中国政府的对于国际知识产权的承诺是不协调。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进展》白皮书中所:“积极履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义务。中国积极参加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公约和条约。自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后,中国相继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10多个国际公约、条约、协定或议定书。”还说:“在今后的日子里,中国政府将继续认真履行自己承担的保护知识产权国际义务”

不明确的观点没有什么学术的价值,和政府的承诺不一致的观点如果没有明确的理由的支持将导致人们思想的混乱。

“至于保护的具体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是否屈从于发达国家的压力和在国际政治舞台上的谈判能力。”

这是当今强权政治的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的反应,是我们应当反对的。我们需要争取一个公正的所有国家平等的国际法律秩序。因此仅仅承认知识产权法保护程度取决于谈判能力是不够的。我们要坚持的是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不取决于国家的实力。这才有利于发展中国家,有利于所有大国和小国,才体现为法律面前各国平等的国际法的基本准则。

“同样的知识产权价格在发展中国家应该低于发达国家,否则,就存在发达国家企业太强的垄断势力,而不利于世界经济的创新。”

   这里接触到了国际知识产权法的核心——利益合理分配的问题。

   发展中国家的确需要低价,但仅仅停留在愿望上或者判断上是远远不够的,人们需要的是理论根据何在?低价的度,如何把握?

   问题不在于价格太高会形成发达国家“太强的垄断实力”,而在价格太高于发展中国家缺乏购买的能力。垄断是建立在他人购买又不得不购买的基础上。一旦价格高到他人无法购买,知识产权的垄断也就成为空头的画饼充饥的权利了。

   以上说明,我国知识产权专家普遍看到了现有国际知识产权法律的重大缺陷,现有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有利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益,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分享和发展。

  但专家们的见解没有抓住现有国际知识产权法的缺陷的本质实在。因此也提不出改革的理论和办法。

  为此,我提出两点:

1、  知识产权和物权不同是可共有的产权。

2、  知识产权的的分配应当使创新者和使用者的投入产出比相等。通俗说就是在在可区隔市场或者可以创造区隔市场的条件下对于低收入的群体应当实行和使用人产出的水平相当的价格。

所谓“可共有产权”源于知识成果的可复制性,复制的成本几乎为零,知识产权所有人可以通过授权让其他人共同使用其产权,分享产权的仅仅成果,在授权中,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成本没有增加,收益确随着分享的扩大而增加。物权的“物以稀为贵”,在知识产权转化为“产权分享以多为贵”了。

我们需要“黄金分配原则”是由于知识产权购买使用人的产出即收入的水平,在不同国家之间以及一个国家的不同群体之间,有很大的差别。按照发达国家的普通人的购买力合理定价的知识产权产品,发展中国家的绝大多数人和发达国家的部分低收入人,将购买不起。这样这一大批人就被实际上剥夺了享用知识产权成果的权利。盗版成为他们可以获得这种成果的明明指导不合法和不道德当不得不选择的途径。这一大批人不能够享用正版的知识产权,对于知识产权拥有者也是巨大的损失。盗版的泛滥,毒化了人们的道德意识。强化打击盗版的努力,收效甚微又消耗了国家和企业巨大的财力。如果等于低收入者按照使用者收入水平定价成为一条知识产权的法律原则,上述的矛盾将获得合理的解决。发达国家的知识霸权将收到限制,但知识产权的输出的利益将不会收到多大影响(也许还可能增加),发展中国家将获得相当于19世纪美国那样不受国际知识产权限制利用国际知识成果的条件,这将大大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价格一旦和发展中国家的人的收入协调,将几十倍的下降,和盗版的价格相当(盗版的价格实际上就是根据人们的购买力制定的。)盗版将无利可图,加上违背公德,自然销声匿迹了。

 

【作者: 陈体滇】【访问统计:】【2005年12月13日 星期二 14:08】【 加入博采】【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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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junyuan   2005-12-14 14:5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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