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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解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业界影响- -

Tag互联网新闻信息                                          

○特约撰稿  顺风

    《软件工程师》特约稿件,本期刊发。

    9月2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25日联合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于互联网信息内容服务领域将产生深远影响,本文试作分析如下.

    一、在2000年11月发布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条中,规定“所称登载新闻,是指通过互联网发布和转载新闻。”而在最新发布的《规定》中,对于“新闻”进行了更加细化的界定:“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同时,老的《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为“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互联网站”,而《规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展了适用范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上述变化,反映了政府对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定义的认识两个转变,一是从信息模式方面,在传统的网页登载新闻信息的基础上,增加了“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具体涉及到论坛BBS的时政信息和与通讯运营单位合作的短信等无线内容方面的时政信息;二是从内容构成方面,明确了“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都属于“新闻”范畴,与以往的定义相比,将“评论”界定为“新闻”,大大的扩展了政府新闻信息服务管理的涉足领域和监管空间。

    由此可见,新《规定》一方面适应了网络发展和技术进步对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提出的新要求和新课题,一方面针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高速发展的现状,提出相对务实和可操作的管理定位,使得国内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工作得到了更加客观和明确规章的规范指导,也反映出政府家大了对于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视力度。对此,一方面各大综合类网站、社区、博客等的内容服务模式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另外一方面ICP及其增殖服务的产业结构、合作模式、发展方向、竞争格局也将受到新《规定》的影响和制约。

    二、新闻单位设立的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按照新闻信息的内容来源渠道,在新《规定》中被划分为两种,一是内容来自本单位的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二是转载来自本单位以外内容的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对后者的设立权限,新《规定》明确为“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在老的《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四款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新闻单位在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的新闻网站建立新闻网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并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其他各类情况按照第六条第一款到第三款规定,全部必须“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上述变化反映了政府对于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设立管理方面的两个转变:

    一是新《规定》不再按照设立的行政管辖权限和级别进行分类管理,而是按照新闻信息服务方式,结合服务单位性质,分别按照非新闻单位的转载、新闻单位自身新闻登载、新闻单位对外部新闻登载三类设立单位进行管理。

    二是对“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设立实施“备案”的管理方式,与老的《暂行规定》相比,对于这类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设立管理实质上是下放了权限。

    由此反映出政府对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管的手段和方法更加灵活务实,更尊重客观现实,也提高了管理效率。

    三、老的《暂行规定》第七条中的“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综合性互联网站”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的业务,但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这里明显没有涉及对其从事“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管理。根据新《规定》第五条第二款,非新闻单位“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都被纳入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范围,适用新《规定》的监管。

    对于本款规定的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在新《规定》第八条规定了明确而细致的设立条件。而在老的《暂行规定》第九条中,也对“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予以规定。两者相比,新《规定》具有更加量化的条件限制,增加了操作的客观性和严肃性。比如,老的《暂行规定》要求“有必要的新闻编辑机构、资金、设备及场所;”,新《规定》则明确为“应当有10名以上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其中,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工作3年以上的新闻编辑人员不少于5名”、“应当是依法设立2年以上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人,并在最近2年内没有因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申请组织为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要求”,等等。

    四、对于新闻单位与非新闻单位合作设立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在老的《暂行规定》中没有作明文规定。在新《规定》第六条,明确了“新闻单位与非新闻单位合作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不低于51%的,视为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低于51%的,视为非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同时,在第九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而加强了对通过产权纽带成立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监管,弥补了原老《暂行规定》的空白。

    对此,以微软在中国设立的MSN中国为代表的一大批中外合资ICP服务网站将首先面临新《规定》的政策大限,同时一些和新闻单位合作提供新闻信息服务的网站也将面临更加直接和明确的监管。

    五、新《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得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也就是说非新闻单位设立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仍然被禁止直接进行新闻采编,但在新《规定》第六条中已经承认了通过产权纽带可以间接获得新闻采编权的事实。无论非新闻单位还是新闻单位设立的新闻服务网站,都有可能通过新闻单位自身的采编权,为网站内容服务。在新闻单位设立的新闻网站中,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可以通过他的母体在事实上拥有采编权;在非新闻单位设立的新闻网站中,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也可以通过他的具有新闻单位资格的投资人,在事实上拥有采编权。

    与老《规定》相比,对于合资设立互联网新闻服务单位的明文规定,即对采编权限的使用现状开始采取正视和面对的态度,并且实施明文管理,又为产权合作分享采编权限打开的一个缺口。因此,新《规定》的出台,很可能引发互联网内容服务业界新一轮的产权合作。

    综上所述,新《规定》在务实性、客观性、可操作性等方面都可圈可点,也反映出政府对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重视。因此,《规定》的出台对于国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管理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将成为国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走向规范和新的繁荣的重要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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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顺风 访问统计: 2005年10月18日, 星期二 19:49 加入博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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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手拉手

[2005-10-15 20:15:30.0]    博客的边界

[2005-10-16 17:08:20.0]    博客的边界

[2005-10-18 01:46:54.0]    luwei2008:博客的边界

[2005-10-14 22:20:49.0]    详说MSN中国违反《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2005-10-18 19:48:14.0]    星座最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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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秦尘   2005-10-20 10:36:24   

艰深了。

- 评论人:research   2005-10-19 10:56:41   research的博客  

政府管理互联网信息,过去是管你看的,现在则是管你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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