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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的边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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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的边界

    博客网站为广大草根阶层提供了免费舞台,人们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想法,并与他人交流。
但是,是不是什么样的事都可以做呢?当然不行,自由是相对的。正象国家要制订交通法规并设立交通民警一样,否则,大家都挤在路上,最终损害的还是大家的利益。
   
    那么,博客的边界在哪里?
   
    参照《宪法》、《刑法》、《民法》,以及国家有关互联网管理规定,特别是刚刚出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我认为,博客不能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例如台独言论、宣扬纳粹思想的行为。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例如,发表偷拍的国家机密设施、武器装备或机密文件的行为。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例如散布“中国威胁论”。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例如制造回汉冲突的言论。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例如宣传**功的行为。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例如虚假的非典流行、前阶段唐峻被陈天桥辞退的谣传。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例如提供淫秽图片、影片;传授赌博技巧的行为等等。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例如发帖辱骂他人的行为。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例如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的行为。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例如打着慈善旗号的筹款行为。需要指出的是,一些在国际上知名的非政府组织在我国未经批准,以非法组织论。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例如将博客作为上访的渠道;散布虚假广告,从事网络诈骗;侵犯知识产权,未经许可转发他人作品等等。
    
     (十二)有违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公德的。例如自曝所谓隐私,“以身体写作”之类。

   目前,我国对计算机犯罪依据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或刑事处理。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构成犯罪的,《刑法》涉及到的条款主要有:

   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谈的是对违法博客的几种处理可能,那么,博客网站应当担负的责任是什么?在我的《博客的社会问题》里已经指出,网站的“免责条款”实际并不免责。作为免费空间提供者,还应担负相应的管理责任。比如现实生活中,房屋出租出去了,房主就只管收房租,别的就都不管了吗?实际上,法律规定房主还要承担相应的治安责任,比如消防、告知房客不得从事非法活动、发现可疑情况立即报告公安机关等。

   当然,一方面,博客网站管理的法律依据不健全,该管什么,怎么管,没有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实际管理难度较大。对成千上万的帖子进行实时监控,世界上还没有哪一个国家能够作到。但是管理难度大不等于免责,不然,你为什么不关闭网站呢?实际上,博客网站是利用博客来聚集人气,实现盈利的目的。得到了收益,却不承担管理责任,这是讲不通的。 实践中,考虑到虚拟社会管理的难度,国家对网站的责任追究还是比较轻的。而且,有的情况下,博客网站本身还可能成为受害者。例如遭受黑客攻击;被恶意竞争者嫁祸等等。

   所以,我想,博客网站应当作到以下几点:

   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健康、文明的新闻信息,努力营造积极向上的博客文化和企业文化。在博客注册时,应当告知相关管理规定和应承担的责任。

   2、建立信息检查制度,切实履行管理职能。对网站内容定期、及时检查。通过技术手段检索不良信息,确定问题性质与情节轻重。对有关博客下发通知,讲明国家规定,要求其修改或删除不良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

   3、保管好网站内容和工作日志。应当记录网站所登载、发送的所有信息特别是博客内容发表的时间、互联网地址。记录备份应当至少保存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作为电子证据提交,积极配合调查。

   4、建立完善的危机反应制度。充分考虑到各种对网站荣誉、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危害的行为,分类别制订各种处置预案,一旦有事,快速反应。
 
   总之,明确博客的边界和博客网站的管理职责,不仅是维护网站正常的运行秩序,营造健康向上的良好氛围的需要,也是打击不法行为,维护博客与博客网站合法利益的需要。只有作到这些,才能真正“免责”。

- 作者: luwei2008 访问统计: 2005年10月16日, 星期日 17:09 加入博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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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评论人:luwei2008   2005-10-18 21:02:51   

再次感谢大家的点评!
虚拟社会与真实社会相比,既有相同、相似之处,也有很多不同之处。但是,一个健康的社会,肯定是一个规则严密、监督有效的社会。
我们深入研究虚拟社会的产生与发展规律,制订相关的规则,打击“黄赌毒”等不法行为,正是为了保障我们大家的共同利益,特别是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已经有学者提出了“网络伦理”的概念,我正在搜集这方面的资料。有兴趣的朋友,我们可以继续探讨。

- 评论人:陈体滇   2005-10-18 10:34:31   

作者提出的问题是一个全球问题,各国都有相应的网络管制。它涉及道德和法律两大范围,博客和博客门户两个层次。为了维护我们的博客自由,我们就要维护博客的道德和法律。自由伴随责任。

- 评论人:iwillsoar   2005-10-18 09:58:56   iwillsoar的博客  

为民,你从社会管理以及网络犯罪的角度来研究博客是一个很好的视角,从目前博客发展趋势来看,将来博客技术的发展只是一个基本问题,博客的引导和管理将越来越必要和紧迫。期待着你的深入研究的成果!

- 评论人:luwei2008   2005-10-17 20:04:00   

谢谢二位的点评!博客要发展,要壮大,要赢利,必须搞清自己的优势、劣势和可发展的空间。这些都可以看作是广义上的边界。
了解边界,明确边界,不是为了束缚自己,恰恰相反,知道什么路可以走,什么路不能走,正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和发展自己。
这就是我写《博客的社会问题》、《博客的边界》的初衷。

- 评论人:research   2005-10-17 11:25:35   research的博客  

这个话题很好。边界将来是一定会产生的。luwei文中提到的12条,哦甚为同意,尤其是最后一条。

- 评论人:陈体滇   2005-10-17 08:04:26   

明确的法律条文和实际言论如何对号,存在模糊地带。一些错误言论,一旦上纲,就可能转变为违法。作者的错误的言论要和他的一贯立场人格结合判断才准确。
博客的责任和博客门户的责任如何区分?文责自负是前提。门户只要不放纵错误言论,所负是监督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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