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顺风
众所周知,MSN中国通过九头鸟合作战略,以共享用户为诱饵吸引北青、猫扑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在中国形成一个广泛的利益同盟,目的便是将自身来自微软的垄断优势在中国实现本土化,最终达到染指国内网络新闻和内容服务的目的,同时也缓和中国民族IT网络产业对其垄断竞争行为的强烈反对。在这个战略实施中,表面上的商业利益合作纽带、竞争战略协作关系掩盖了微软的垄断竞争本质,只是MSN的合作者能够从中分一杯羹便算跳上了同样一条战车。
9月2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其中第九条明文规定,“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其中含义应该也包括了“任何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服务单位不得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那么,MSN中国是否从事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呢?
《规定》列明,除了已登记的传统新闻单位如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外,非新闻单位设立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外,只可以转载新闻信息。那么MSN中国如果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那么应该属于本规定中第五条第二款“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而且“只可以转载新闻信息”。
根据《规定》第二条,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导、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导、评论。从目前MSN中国的首页看,新闻和财经频道存在大量的“转载新闻信息”(附见下图)。
星期二, 10月 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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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是否北青网符合了《规定》,那么他与MSN合作开展新闻信息服务就也符合了规定呢?事实上,因为MSN中国的合资性质,按照最新《规定》,MSN和北青网的合作必然的非法合作。
此外,MSN中国还有一个更加明显的违规,那就是他的“财经频道”至今没有合作伙伴,根本就是MSN中国在独立运作,本质属于独立从事《规定》所禁止的“新闻信息服务”,直接违反了《规定》。在“财经频道”下方,我们可以看见“ICP许可证: 沪B2-20040046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5095”,可是令人费解的是:
如果说“ICP许可证: 沪B2-20040046”是MSN中国所有那么2004年MSN中国还没有出生。如果说属于某合作网站所有,那么究竟是什么网站至今并没有在公开场合得到MSN中国的证实和批露,笔者相信上述互联网内容协作需要有关部门的许可或者备案。此外,在“财经频道”首页确实没有和其他网站合作频道首页模式,如果一家“ICP许可证: 沪B2-20040046 ”的网站在财经方面“秘密”的开始了和MSN中国的内容合作,那么处于什么样的商业考虑,他竟然放弃自己在“财经频道”首页的冠名和展示自我的权利呢?
MSN中国的十个频道首页链接也耐人寻味,其中“资讯与娱乐”频道和“猫扑社区”链接的二级域名分别和协作方“北青网”、“猫扑社区”的二域名一样,三级域名则是“MSN”;其他频道,汽车频道与人来车网、数码频道与赛迪网、购物频道与淘宝网、游戏频道与联众网、图铃下载与指云时代、英语课堂与EnglishTown合作,对应首页链接的二级域名全部是“MSN”;至于自办的“财经频道”首页,链接的二级域名也是“MSN”。按照二级域名高于三级域名的域名排列规则,显得MSN中国网站试图淡化在“资讯与娱乐”与“互动社区”内容领域的参与色彩,但是这样的设计就可以达到目的吗?
在各频道首页下方的权利声明文字中,“资讯与娱乐”频道为“版权所有 北京青年报网际传播技术有限公司”,包括“互动社区”和“财经频道”在内的其他频道则是“©2005 Microsoft and its suppliers. 保留所有权利。”更从侧面证实了MSN中国从事转载性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事实。
按照《规定》对“新闻信息”的定义,现在MSN中国网站的资讯、财经、社区等频道充斥转载信息,必须获得行政许可。但是,因为MSN中国的中外合资性质,也不符合《规定》第九条的精神。虽然其中规定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但是笔者认为所述“合作”不包括合作进行转载性的“新闻信息服务”,因为这已经在《规定》第五条明确作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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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12 12:58:04.0] MSN Explorer
[2005-10-12 12:58:26.0] MSN Explorer
[2005-10-06 19:08:50.0] [转]Pcedu独家专访:她为MSN披上炫彩外衣
[2005-10-12 18:57:41.0] MSN messenger 联系人数增至600
[2005-10-12 19:08:08.0] MSN Messenger 連絡人上限增加到 60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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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慕容不是
2005-10-15 09: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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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认为MSN中国违反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条例,我们首先要考察一下这个条例的有效范围,既在中国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条例,MSN中国虽然有中国的名字,但是其经营主体属于微软,是美国的公司,而MSN同样也是美国的新闻媒体。北青网和北青集团是MSN中国的合作伙伴,也可以说是中外合资,但是这种中外合资是中国资金进入美国市场,而不是美国资本进入中国市场,所以说他根本没有必要遵守中国的这项法律,而是要遵守美国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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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speedhouse
2005-10-14 22: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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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下水污染已达危急时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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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junyuan
2005-10-14 20: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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